有意在中国执行“维好协议”?不妨将目光转向中国境外
不少中国大陆公司徘徊在债务违约边缘,离岸债权人应寻求各种渠道确保追回资金。其中一项策略是在境外执行维好协议,对债务人施加跨境压力,本所的全球债权回收团队在下文对此进行了简述。
2022 0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发行人目前出现一波违约浪潮,债权人因此急于向债务人追回资金。债务人发行的证券仅占其欠款的一小部分,因此普通无担保债权人认为有必要用尽一切可能的途径来最大程度地追回资金。维好协议是中国在岸母公司对于维持债务发行人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的承诺,在境外执行维好协议便提供了切实的机会,可以将执行对象扩展到母公司,这些母公司通常资产更为雄厚且决策者权力更大,而这两者均容易受到跨境货币化手段的影响。
维好协议
维好协议是中国公司对于保持债务发行人偿付能力的承诺,在中国离岸子公司发行离岸高收益债券时,这种信贷保护形式愈发盛行。担保会对在岸母公司施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通过法律要求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与此相反,维好协议不包括此类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因此更多被视为一种“安慰函”。在起草维好协议时,通常会将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SAFE) 的注册要求考虑在内,所以此类协议通常会受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院管辖。
同理而言,持有不良或违约离岸票据的债权人(即离岸债权人)在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执行维好协议时将享有显著优势,因为法院对此的认可度在不断提升:就在 2021 年 12 月,香港高等法院拒绝搁置对纳入香港专属管辖权条款的维好协议发起的诉讼程序,驳回了鉴于中国破产程序正在进行而应搁置诉讼程序的论点。
为离岸债权人部署有效的替代方式以便在境外执行维好协议,或者利用其来施加合法的影响力从而针对中国境外扩大的资产池和脆弱性,债权人可以获得更有利的回报。
尽早收集证据
除了只是在合同指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外,离岸债权人还应寻找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机会,以获取对其案件的联合支持并对维好发行人施加压力。
例如,《美国法典》第 1782 条的申请规定便是众所周知的机会之一。第 1782 条的申请规定允许将调查广泛用于待决或预期的境外法律程序,因此离岸债权人可以通过该申请获取与维好发行人遵守维好协议相关的有用信息,例如财务状况、资金流向和资金使用。此类信息或依法要求提供信息所产生的压力,能够在真正开始诉讼之前为促成谈判提供机会。
通过判决后调查施加压力
债权人在境外获得判决或裁决后,有权针对作为维好提供方的债务人申请判决后调查。尽管英国、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和美国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之间可以轻松获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但债权人可以依法利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调查权力对债务人最大程度地施加压力。
所需关注的一个有效维度是维好提供方的国际交易和资金转移:判决后传票可发给目标美国代理银行(包括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SWIFT)、联邦资金转账系统 (FEDWIRE) 和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 (CHIPS)),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美元计价全球交易。如果债权人能够确定公司向其董事、高级管理层及盟友转账,则可以铺垫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关注母公司级别的决策者
另一种行之有效的策略是关注关键的个体决策者。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中,通常要求维好提供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或拥有此类信息的第三方,例如会计师和审计师)提供公司资产和财务信息。如果在关键决策者的重要盟友所在司法管辖区获得审查令,可能会使得该名人士提供公司的不利证据和/或被视为藐视法庭,从而产生附带压力。
通过在中国境外利用维好协议的执行策略,离岸债权人可以同时缩小债务人和/或其决策者在中国境外的选择余地,同时扩大能够影响的资产和决策者范围(尤其是在实际最终决策者通常处于母公司级别时),从而推动近期清偿。正如我们遇到过的多个案例,这些努力通常会实现清偿目的,相较于被动策略更有效。
关于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回收团队
高博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列美国律所创收前两百强 (Am Law 200) 的跨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致力于跨境争议和调查领域,处理的事务通常涉及欺诈和不当行为。
我们的全球债权回收团队帮助客户通过自己的债权实现价值,在争议前阶段制定调查、执行和资产追踪/追回计划,以使后续实现最大程度的债权回收。我们的综合团队由前美国政府律师、中国香港事务律师、英国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包括御用大律师)以及离岸律师组成,使我们在跨境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直接为我们的客户辩护或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与当地律师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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