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仲裁停止破产
2021 07 23
将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回收时,仲裁与破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仅至关重要,而且会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考虑跨境战略时,必须了解每个司法管辖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相互关联。
尽管每个案例都各有不同并且需要专业咨询,但是我们的全球债权回收与稀释团队已经制定出一份参考指南,其中列出了全球五个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破产和仲裁法律基本参数。
五个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对比概况
当发出清盘令时,法律是否规定应暂停仲裁? | 破产程序是否造成其他债权人被普遍禁止以个人名义进行执法行动? | 破产法院是否有权下令停止仲裁程序? | 在哪些情况下,会因为有利于仲裁而中止破产程序?* |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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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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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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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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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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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存在可以根据相关仲裁条款提交的事实争议。
关于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破产与债权回收团队
高博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 AmLaw 排名前 200 名的跨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致力于跨境争议和调查领域,处理的事务通常涉及欺诈和不当行为。
我们的破产纠纷与债权回收团队会定期作为特约顾问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作,经常就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有争议的、跨司法管辖区的破产事项提起诉讼。得益于对债务人可能采用的防御性诉讼策略的深入理解,我们的团队在代表判决和裁决债权人制定和实施进攻性执行和资产追踪/追回策略,从而将高价值判决和仲裁裁决变现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我们团队的律师遍布美国、英国、亚洲、中东和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在协调跨司法管辖区的判决执行和变现策略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