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在举步维艰的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资产追回行动中忽略中国

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无担保债权人而言,当卷入特别复杂的《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破产案件时,如果将目标转向创新性、非传统资产来源,或许能够提高追回资产的几率。与普遍看法相反的是,中国境内的资产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下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2024 05 30

当全球范围内的无担保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破产案中面临难以追回欠款的惨淡前景时,位于美国境外的创新性、非传统资产来源有时能够提供最大的追回可能性。

例如,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的资产可以提供令人意想不到的资产追回机会。在许多情况下,第 11 章项下债务人(或其关联公司)可能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持有未实现的债权或判决。

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可利用多种工具,以便从针对中国实体的债权或判决中实现价值:

1.利用证据开示工具来促进跨境追回活动。作为标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应要求债务人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以了解其在针对外国实体的债权和判决中的利害关系。如果债务人不予配合,则委员会可借由 2004 规则项下的证据开示制度来追究其责任,这可能有助于发现外国目标公司的美国资产,而这些资产可能成为潜在的资产追回来源。

2.切勿让外国债权溜走。如果债务人公司进行第 363 节项下资产出售,则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应敦促债务人公司将针对中国实体或其他外国实体的债权或判决排除在出售范围之外。即使无担保债权人被认为“无法在所得款项中分得一杯羹”,委员会也仍可借此保留这些资产:有担保债权人可能缺乏将非流动性资产货币化的兴趣,因而可能同意无担保债权人追求此等资产的价值。

3.着手制定货币化策略。一旦债权人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了可追索的资产,就应量身制定积极的策略来进行债权货币化。此等策略可能包括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出货数量、债券利息款项、知识产权以及子公司股权,而后对其中国关联公司提起策略性诉讼。

4.切勿遗忘海外组织结构。中国实体可能拥有复杂的企业结构,其中包括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等海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例如,如果中国的判定债务人在 BVI 的子公司拥有可观的注册股本,则债权人可尝试承认判决,而后指定一名接管人在中国境外追讨欠款。

5.可考虑出售针对中国实体的债权或判决。另外,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也可考虑营销和出售针对中国实体或其他外国实体的债权或判决,以便为无担保债权人追回欠款。在此类资产的货币化方面拥有相关经验和关系网络的法律顾问,有能力开展现值分析、确定合适的投标人、组织拍卖/交易并且就出售条款进行谈判。

向中国实体(即使是难对付的中国实体)追回资产并非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目前有一系列方案可供债权人或债权人委员会使用,以便其出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针对上述实体的债权和判决中发掘价值。此类资产的发现、保存和追回可谓是一场猫鼠游戏,在这场游戏中,相关经验、创造力以及在中国和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地现场支持是成功实现货币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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