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无担保债权人而言,当卷入特别复杂的《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破产案件时,如果将目标转向创新性、非传统资产来源,或许能够提高追回资产的几率。与普遍看法相反的是,中国境内的资产就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下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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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诸多实体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该州已成为跨境破产纠纷的中心地点。许多当事方(尤其是美国境外的当事方)认为,《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的破产程序是实现其相关目标的最佳方式,但正如本事务所的破产与特拉华州团队的解释,其实还有更快捷、更具经济效益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