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驳回针对美国境内个人涉及的俄罗斯破产程序所提出的第 15 章承认申请
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破产法院驳回了针对一名美国境内个人(由高博金律师事务所代理)涉及的俄罗斯破产程序所提出的第 15 章承认申请,这表明该等承认无法自动获得,而需依赖于对法定要求的完全满足。该裁决凸显出第 15 章救济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有关个人已与美国建立联系的情况下。对于抵制和寻求跨境破产承认的当事方而言,本案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2026 05 14
近期,高博金律师事务所成功驳回俄罗斯破产受托人试图依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为俄罗斯破产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承认的申请,为客户赢得重大胜利。该裁决凸显出第 15 章救济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有关个人已与美国建立联系的情况下。对于抵制和寻求跨境破产承认的当事方而言,本案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案件经过
某俄罗斯破产受托人向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以 Alexander Zheleznyak 为对象的俄罗斯破产程序。Zheleznyak 是 Probusinessbank 的共同创始人,该金融机构已在俄罗斯宣告破产。
在该银行于大约十年前执行清算之后,Zheleznyak 先生即成为俄罗斯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他于 2016 年离开俄罗斯,后与家人迁居马萨诸塞州。
马萨诸塞州破产法院驳回了该承认申请,并认定该俄罗斯破产受托人不满足第 15 章的门槛性要求,即其无法证明所述俄罗斯破产程序具备“外国主要程序”或“外国非主要程序”的资格。该裁决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美国法院此前曾根据第 15 章承认过部分俄罗斯破产程序,且本案所涉程序此前已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承认。法院还认定,在承认申请获判之前,该受托人无权请求进行证据开示或证据听证。
影响与启示
该裁决进一步明确第 15 章承认无法自动获得,而是依赖于对法定要求的严格适用,尤其是当破产程序的对象是迁居至美国的个人时。
对于涉入承认申请的个人而言,该裁决表明如果外国破产代表无法满足法定检验标准,则案件结果往往在门槛性要求审查阶段即可知晓。在实践中,这意味着:
- 对“主要程序”或“非主要程序”地位的质疑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法院尚未考虑更广泛的政策论点。
- 有关当事人已在美国定居的证据(包括居住地、家庭迁居情况和经济活动等)十分重要。
- 公共政策论点能够加强抗辩的正当性,尤其是当存在腐败迹象、带有政治动机或缺乏正当程序时,但最有效的做法还是结合有力的法定质疑。
- 若承认申请存在显而易见的缺陷,则法院可拒绝向外国破产受托人提供任何救济,包括拒绝其提出的证据开示或证据听证请求等。
对于考虑依据第 15 章对美国境内个人提起相关程序的外国破产代表和债权人而言,该裁决揭示了制定周密的前期策略的重要性。具体而言:
- 法院作出承认的前提是具备明确的法定基础,尤其是在债务人已与美国建立起长期且牢固的联系的情况下。
- 美国法院将独立评估承认申请,而不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裁决结果。
- 申请人应明白,法院可能会对法定要素及相关背景情况进行审查。若债务人针对承认提出的异议涉及公平性或正当程序问题,则更是如此。
- 在提交第 15 章承认申请时,完善的证据记录具备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法院可能不允许在最终裁定前通过补充证据开示来填补证据缺口。
总而言之,本案裁决表明第 15 章承认程序仍然高度依赖于事实和策略,当事双方都必须准备好从一开始就针对门槛性问题在法庭上针锋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