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5 14
近期,高博金律师事务所成功驳回俄罗斯破产受托人试图依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为俄罗斯破产程序获得美国法院承认的申请,为客户赢得重大胜利。该裁决凸显出第 15 章救济的局限性,尤其是在有关个人已与美国建立联系的情况下。对于抵制和寻求跨境破产承认的当事方而言,本案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案件经过
某俄罗斯破产受托人向马萨诸塞州的一家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以 Alexander Zheleznyak 为对象的俄罗斯破产程序。Zheleznyak 是 Probusinessbank 的共同创始人,该金融机构已在俄罗斯宣告破产。
在该银行于大约十年前执行清算之后,Zheleznyak 先生即成为俄罗斯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他于 2016 年离开俄罗斯,后与家人迁居马萨诸塞州。
马萨诸塞州破产法院驳回了该承认申请,并认定该俄罗斯破产受托人不满足第 15 章的门槛性要求,即其无法证明所述俄罗斯破产程序具备“外国主要程序”或“外国非主要程序”的资格。该裁决之所以值得关注,是因为美国法院此前曾根据第 15 章承认过部分俄罗斯破产程序,且本案所涉程序此前已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承认。法院还认定,在承认申请获判之前,该受托人无权请求进行证据开示或证据听证。
影响与启示
该裁决进一步明确第 15 章承认无法自动获得,而是依赖于对法定要求的严格适用,尤其是当破产程序的对象是迁居至美国的个人时。
对于涉入承认申请的个人而言,该裁决表明如果外国破产代表无法满足法定检验标准,则案件结果往往在门槛性要求审查阶段即可知晓。在实践中,这意味着:
对于考虑依据第 15 章对美国境内个人提起相关程序的外国破产代表和债权人而言,该裁决揭示了制定周密的前期策略的重要性。具体而言:
总而言之,本案裁决表明第 15 章承认程序仍然高度依赖于事实和策略,当事双方都必须准备好从一开始就针对门槛性问题在法庭上针锋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