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表面胜利:在普通法系法院执行大陆法系判决
最近,德克萨斯州当地法院作出判决,拒绝执行由迪拜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定,这表明在大陆法系法院获得的胜诉成果不一定能够在所有普通法系管辖区内获得认可。为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债权人必须提前布局,通过额外措施来确保其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程序正当性、送达有效性及程序公正性。
2025 10 9
近日,美国法院因送达程序及程序正当性方面的原因而拒绝承认和执行迪拜法院的一项裁定。通过这一案例,诉讼当事人正逐渐认识到,在大陆法系管辖区获得的胜诉判决(即使该管辖区有法可依且法官已予以适用)不一定能够在所有普通法系管辖区内成功执行。对判定债权人而言,这项判决无疑敲醒了警钟:当债务人的资产与决策者均位于案件审理国境外时,必须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就进行周密的判决执行规划工作。
在 CSHK Dubai Contracting LLC 诉 Ali 一案中(案号:02-24-00209-CV, 2025 WL 1840468,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2025 年 7 月 3 日),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拒绝执行受阿联酋大陆法系管辖的迪拜当地法院所作出的一项判决。该上诉法院援引了若干程序差异,包括以登报方式送达、受限制的争议听证会、采纳未经交叉询问的法庭指定专家的事实认定等。这些做法虽属于大陆法系的常规实践,却被该上诉法院认定为不符合美国程序正当性标准。
为保障未来的执行方案得以落实,诉讼当事人必须在判决作出之前的庭审初始阶段就进行预先规划:
- 程序正当性。美国法院会审查被告是否获得充分通知、是否有机会出庭以及是否能够对诉讼主张进行有效抗辩。
- 送达有效性。即便当地法规允许采用备选送达方式,某些法院仍可能认定相关送达程序不当。以登报方式送达或许满足当地程序要求,但往往难以达到跨境判决执行的合规标准。
- 法庭指定专家。如果审理法院采用法庭指定专家的意见作为事实认定依据(这在许多大陆法系管辖区内属于典型实践),诉讼当事人应准备好向境外法院证明该专家已遵循正当程序并保持独立性。
- 预判法律选择审查。如果判决所依据的外国法律原则在美国法院缺乏典型先例,其无法获得执行的风险将显著提高。诉讼当事人应准备好证明相关法律原则与美国法律救济制度及法理相契合。
若未采取上述措施,即便获得胜诉判决,最终在极其看重证据开示、证据收集或其他执行方式正当性的司法辖区内也可能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立足于全球判决执行现实环境的主动型策略,有助于将庭审胜势转化为实质性的资产追回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