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82 条的黑暗面:对抗激进的美国证据开示行为
《美国法典》第 1782 条联邦法规允许外国诉讼参与者向美国法院提出证据获取申请。第 1782 条的适用范围可能十分广泛,因此经常被用于达到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完全无关的目标。幸运的是,可通过采取创造性的跨境策略来阻止证据开示请求获得批准,提高对手的成本,并降低整体损害。
2020 11 17
在美国,非美国诉讼律师可将《美国法典》第 1782 条规定的证据开示用作有力工具,通过寻找机会获取先前无法获取的信息,在诉讼中占据优势。
但是,另一方面,此工具也有其黑暗面。第 1782 条的强大力量使得当事方纷纷尝试在跨境诉讼中利用美国证据开示来暗中达到与当前诉讼无关的目标,例如负面公关活动、用以支持美国诉讼的诉讼前证据开示,或单纯地提高诉讼成本。证据开示请求通常能够轻松获得法官同意,而这种不期而至的侵入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麻烦,进而损害个人或公司的声誉以及业务,并最终影响其净利润。
在受到第 1782 条的攻击时,要想有效反击,需要在美国境内采取创造性的法律措施,同时调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内的各个团队开展紧密的跨境协作,共同制定全球策略。
重点关注非美国法庭。
美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第 1782 条证据开示请求时,一个重要的关注点便是外国诉讼的性质。跨境纠纷通常引发大量诉讼程序,但并非所有诉讼程序都符合第 1782 条证据开示的要求。例如,关于当事方是否可以基于第 1782 条在私人商业仲裁中提出证据开示请求,美国各法院之间仍然存在分歧。
在如此多变的背景下,要想在辩护中迅速驳回第 1782 条请求,被诉人应注意当前或即将启动的诉讼程序的类型,因为有些诉讼程序处在第 1782 条证据开示不适用的法律灰色地带。即使证据开示适用于某些诉讼程序,美国法院也可以发布保护性命令,阻止申请人将证据开示用于其他未公开或者更邪恶的目的。
被诉人还可以向外国法庭本身作出陈述,例如就以下事项表示疑虑:美国证据开示可能会对原始诉讼程序造成不当干扰,或者违反其国内法律和特权(包括数据隐私法或银行保密法)。如果外国法庭表示不接受美国证据开示,美国法院通常也会考虑到这一点。
要求平等待遇。
对手在美国法院请求证据开示的行为同时也可能为另一方提供了意外的反击机会。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开示请求要想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按照美国法院的要求进行美国式的证据开示。当一家公司要求位于美国的第三方进行证据开示时,其对手可能会请求法院命令申请人进行证据开示。此时,该对手也可借机获取之前无法获取的申请人的文件和证据,作为证据开示的互易条件。
通过请求相互开示,您可以将对手扰乱性的证据开示行为转变为一个绝佳机会,构建更完善的陈述来应对非美国诉讼,甚至可能占据有利地位,成功阻止对手的有关活动,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和净利润不受损害。
限制证据开示的适用范围。
有时,对手会利用合法的证据开示请求来掩盖不当的证据开示,这是一种挖出“污点”、揭露商业秘密或以更低成本赢得法律案件的狡猾手段。幸运的是,即使美国法院按照惯例批准了第 1782 条申请,他们也可能愿意缩小证据开示的适用范围,确保此条法规利用得当,从而将这种侵入行为限制和控制在更易于管理的水平。
美国法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缩小证据开示请求的适用范围以及发布保护性命令。您可利用这一点来确保对手仅将证据用于申请中所述的目的,并要求申请人对证据进行保密,严格保护机密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同时尽早结束对手的破坏性活动。
美国法院甚至经常批准基于第 1782 条提出的激进的证据开示请求,这使得美国证据开示对象面临压力重重的侵入性要求,并且可能导致其在其他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受到业务上的威胁。为了有效应对这类经常获得批准的申请,可通过制定激进的跨境反击策略来阻止这类请求获得批准,提高对手的成本,并降低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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