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净值人士使用离岸信托将面临更多挑战
中国的超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的使用率日渐提升,但近期的一些跨境案件表明,法院和债权人正加强对这类结构的审查力度,尤其是在信托委托人保留控制权的情况下。随着中国监管审查力度的不断加强及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保持强大的独立治理结构和精心设计的保护机制对于确保信托有效运作和守护家族财富至关重要。
2025 11 27
随着中国超高净值人士越来越多地利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司法管辖区的离岸信托结构来进行财富保全和继承规划,这些安排正日渐面临债权人索赔的风险。激进的债权人可能会质疑此类信托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在关于信托设立或资产转移的争议中将目标对准委托人、其家庭成员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以期获取其基础资产。
近期的案件表明,与中国的超高净值人士相关的离岸信托结构正受到日益严格的跨司法管辖区审查。在张兰与 La Dolce Vita 纠纷案中(该案的起因系一家高端餐饮集团发生债务违约后,对其创始人的关联资产所采取的追索行动),新加坡、中国香港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均颁布了广泛的救济措施(包括冻结令及接管令),并对名义上由信托持有的资产作出了实益所有权认定。这表明在委托人保留对资产的实质控制权并为自身目的行使该控制权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日益倾向于摆脱正式信托文件的形式限制。
与此同时,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地区财富的增长似乎正推动着人们对用于财富传承与资产配置多元化的离岸信托产生日渐浓厚的兴趣,这将造成债权人、监管机构和家庭成员间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更大 。随着新措施的出台,例如中国的修订版《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生效)及中国香港的加强披露和反洗钱要求对实际控制人所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拓展,这些信托结构将面临日益增多的法律和监管挑战。
这些信托的跨境性质加剧了风险。信托的管辖法律(通常为离岸普通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会与中国大陆或其他地区的债权人、强制执行或家庭索赔管辖法律存在冲突。涉及境内成分的资产,即使仅仅只是间接涉及,也可能面临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索赔。这些事态发展给寻求财富保护的委托人以及履行信托职责的受托人带来了不确定性。
要使离岸信托具备抵御这些挑战的能力,需要采用前瞻性的视野和策略来强化信托结构并防止设立信托的初衷遭到瓦解。
- 确保受托人积极主动、反应迅速。独立受托人在保护信托资产和保障受益人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一个尽职的受托人可以确保义务得到履行,权利得到维护。委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应尽早评估受托人的事务处理方式。若受托人有不作为或不配合的情形,则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法院干预等及时措施来强制其履行职责或任命替代人选。
- 监督职能应与管控职能应保持分离。尽管委托人可能需要保留监督权,但过度管控会增加信托面临质疑的风险。法院可“详尽核查”相关手续,将委托人视为实际所有人。任命一位拥有提名或罢免受托人、批准关键决策权力的独立保护人,有助于维护独立性并确保信托的有效性。
- 加强信托文档编制。信托文书应包含强大的防御机制,例如赋予受托人处理外部索赔的广泛权力、为受托人基于信托利益行事提供补偿保障以及纳入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尽管委托人无法在信托设立后修改信托条款,但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例如评估信托架构在潜在争议、债权人索赔或监管审查情况下的表现——有助于识别并缓解潜在风险点。
- 选择有执法阻力的司法管辖区。即使是在热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也可能因反避税法而面临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一些司法管辖区会通过缩短诉讼时效期限或提高举证门槛来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护。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减少遭受攻击性指控或无根据指控的风险。
中国超高净值人士若想获得有效保护,须进行主动规划和规范管理。确保建立针对独立受托人的问责机制,将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并对管辖权风险加以管控,则可以构建起韧性十足的离岸架构,从而更好地守护家族财富和应对跨境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