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Griffiths photo
Mark Griffiths
律师
伦敦
Tower 42
25 Old Broad Street
London, EC2N 1HQ
+44 (0) 20 3301 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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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Griffiths 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商事诉讼律师,他的执业领域是跨境破产纠纷,尤其是涉及欺诈以及引发公司调查和资产追回的纠纷。Griffiths 先生代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金融机构、基金、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商和市场中介、公司高管、高净值个人)处理债务人主导和债权人主导的、富有争议的转让。

在就债务追索、清算程序、债权转让和所有权保留纠纷等事务进行调查方面,他的经验十分丰富。

《法律 500 强》(Legal 500)称赞 Griffiths 先生“深思熟虑”、“善于将理想化为具有法律可行性的方案。”除与破产相关的纠纷外,他还就涉及股东索赔、与基金相关的索赔、产品责任和损害赔偿等事项的仲裁和诉讼提供咨询服务。

在加入高博金律师事务所之前,Griffiths 先生在 Mourant Ozannes 执业。在其职业生涯初期,他供职于 Orrick;期间,他与他人共同创立了该所的伦敦破产和重组业务。 

 

 

获准执业区域

  • 英格兰 & 威尔士,事务律师

教育

  • 布里斯托大学法学硕士 (优秀学生)

荣誉

  • 《法律 500 强》,竞争法

业绩精选

破产 & 债务人-债权人争议

Griffiths 先生娴熟地管理多起破产争议事务;这些事务常常涉及多个司法辖区,包括:

  • 代理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处理各种结构化投资实体的清算,代理该行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处理各种法律程序,例如为被德勤和高盛接管的各种实体制定重组计划和解决方案。
  • 代理 MF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和 MF Global Finance USA Inc.的法定债权人委员会处理 MF Global 的英国实体的破产事务,将 MF Global Group 全球子公司的资产变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他与第 11 章托管人及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合作,共同处理 MF Global group 破产事宜所涉及的、与英国相关的事务,包括英国管理程序、制定诉讼和资产追回策略以及向终属母公司分配资产的方案。
  • 代理多名清算人处理一家母子式对冲基金的主动清算;该基金总部位于开曼群岛,其投资人来自多个国家,该案标的为 5.5 亿美元。代理一起导致众多潜在诉讼的清算事务,包括欺诈性交易、违法行为及其他先行交易和回拨索赔。
  • 代理雷诺公司的董事会处理通用公司破产案件中与其和欧宝公司组建的一家合资公司相关的事务。
  • 代理多名债权人处理一家卢森堡基金附条件清算和重组案件中的众多复杂事务。

国际判决执行 & 离岸资产追回:

Griffiths 先生代理很多客户处理众多曝光率高的欺诈案件,涵盖欧洲、北美、非洲和加勒比地区,通常涉及在存在违法行为和破产的情况下进行债务追索,包括:

  • 代理 Phoenix Kapitaldienst Investment Fund 的德国管理人处理一起涉及庞氏骗局的跨国欺诈案件,该案由英国高等法院审理。
  • 代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 Customs)调查一起涉及 1 亿美元的欺诈案件,进行公司调查和分析,引发各种回拨索赔和在先索赔(包括众多与不诚信/欺诈相关的索赔)。
 

出版物及演讲活动

  • 合著作者,《Picard(Bernard L Madoff Investment Securities LLC 的外国代表)诉 FIM Advisers LLP:文件披露以及法院是否应根据《跨境破产规定》(2006 年)(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附表 1 第 21 条出具令状》(《国际企业拯救》,2011 年第 3 期第 8 卷)
  • 合著作者,《BNY Corporate Trustee Services Ltd 诉 Eurosail UK 2007-3BL 等(案号:[2010] EWHC 2005 (Ch)):高等法院澄清资产负债表破产测试》(《国际企业拯救》,2011 年第 2 期第 8 卷)
  • 合著作者,《Cavell USA Inc. 及另一实体诉 Seaton Insurance Co 及另一实体:上诉法院在协议框架下解释“欺诈”的定义》(《国际企业拯救》,2010年 第 6 期第 7 卷)
  • 合著作者,《英国法院无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强制执行外国跨境破产判决:Rubin 和 Lan 诉 Eurofinance SA 等(案号:[2009] EWHC 2129 (Ch))(《国际企业拯救》,2010 年第 1 期第 7 卷第 12 页)
  • 合著作者,《近期要求对《金融抵押品安排(第2号)条例》(2003 年)(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No.2) Regulations 2003)有效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许可申请》(《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1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如何应对被托管的承租人?》(《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4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Moriarty 诉 BA Peters plc(被托管)的客户(案号:[2009] EWCA Civ 1604)及其对破产案件中托管资产的影响》(《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5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安排机制:IMO Car Wash 案》(《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6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结构化投资实体:是新篇章吗?》(《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4 期第 5 卷)

资历证明

获准执业区域

  • 英格兰 & 威尔士,事务律师

教育

  • 布里斯托大学法学硕士 (优秀学生)

荣誉

  • 《法律 500 强》,竞争法

代理案件

破产 & 债务人-债权人争议

Griffiths 先生娴熟地管理多起破产争议事务;这些事务常常涉及多个司法辖区,包括:

  • 代理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处理各种结构化投资实体的清算,代理该行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处理各种法律程序,例如为被德勤和高盛接管的各种实体制定重组计划和解决方案。
  • 代理 MF Global Holdings Limited 和 MF Global Finance USA Inc.的法定债权人委员会处理 MF Global 的英国实体的破产事务,将 MF Global Group 全球子公司的资产变现。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他与第 11 章托管人及其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合作,共同处理 MF Global group 破产事宜所涉及的、与英国相关的事务,包括英国管理程序、制定诉讼和资产追回策略以及向终属母公司分配资产的方案。
  • 代理多名清算人处理一家母子式对冲基金的主动清算;该基金总部位于开曼群岛,其投资人来自多个国家,该案标的为 5.5 亿美元。代理一起导致众多潜在诉讼的清算事务,包括欺诈性交易、违法行为及其他先行交易和回拨索赔。
  • 代理雷诺公司的董事会处理通用公司破产案件中与其和欧宝公司组建的一家合资公司相关的事务。
  • 代理多名债权人处理一家卢森堡基金附条件清算和重组案件中的众多复杂事务。

国际判决执行 & 离岸资产追回:

Griffiths 先生代理很多客户处理众多曝光率高的欺诈案件,涵盖欧洲、北美、非洲和加勒比地区,通常涉及在存在违法行为和破产的情况下进行债务追索,包括:

  • 代理 Phoenix Kapitaldienst Investment Fund 的德国管理人处理一起涉及庞氏骗局的跨国欺诈案件,该案由英国高等法院审理。
  • 代理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 Customs)调查一起涉及 1 亿美元的欺诈案件,进行公司调查和分析,引发各种回拨索赔和在先索赔(包括众多与不诚信/欺诈相关的索赔)。

出版物及演讲活动

  • 合著作者,《Picard(Bernard L Madoff Investment Securities LLC 的外国代表)诉 FIM Advisers LLP:文件披露以及法院是否应根据《跨境破产规定》(2006 年)(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附表 1 第 21 条出具令状》(《国际企业拯救》,2011 年第 3 期第 8 卷)
  • 合著作者,《BNY Corporate Trustee Services Ltd 诉 Eurosail UK 2007-3BL 等(案号:[2010] EWHC 2005 (Ch)):高等法院澄清资产负债表破产测试》(《国际企业拯救》,2011 年第 2 期第 8 卷)
  • 合著作者,《Cavell USA Inc. 及另一实体诉 Seaton Insurance Co 及另一实体:上诉法院在协议框架下解释“欺诈”的定义》(《国际企业拯救》,2010年 第 6 期第 7 卷)
  • 合著作者,《英国法院无须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强制执行外国跨境破产判决:Rubin 和 Lan 诉 Eurofinance SA 等(案号:[2009] EWHC 2129 (Ch))(《国际企业拯救》,2010 年第 1 期第 7 卷第 12 页)
  • 合著作者,《近期要求对《金融抵押品安排(第2号)条例》(2003 年)(Financial Collateral Arrangements (No.2) Regulations 2003)有效性进行司法审查的许可申请》(《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1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如何应对被托管的承租人?》(《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4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Moriarty 诉 BA Peters plc(被托管)的客户(案号:[2009] EWCA Civ 1604)及其对破产案件中托管资产的影响》(《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5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安排机制:IMO Car Wash 案》(《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6 期第 6 卷)
  • 合著作者,《结构化投资实体:是新篇章吗?》(《国际企业拯救》,2009 年第 4 期第 5 卷)

“深思熟虑”、“善于将理想化为具有法律可行性的方案。”—《法律 500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