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制裁冲突中应对中国的阻断机制
中国首次运用其阻断机制,成功将日益加剧的跨境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冲突挑战。该机制限制中国境内各方遵守特定的外国制裁,并使违反该机制者面临潜在风险。如果企业在中国和西方制裁框架下的各项义务相互冲突,则应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来管理法律风险和预见纠纷,并在冲突升级为监管或商业危机之前针对各司法管辖区作出防御性决策。
2026 07 16
中国抗衡外国制裁的法律框架现已从“背景风险”转向“积极部署”阶段。今年早些时候,中国商务部根据 2021 年版《阻断办法》发布了首个正式禁止令,禁止承认、执行或遵守美国针对五家中国炼油企业实施的制裁措施。这是中国首次正式运用《阻断办法》来抗衡具体的外国制裁措施,将此前日益加剧的结构性风险转化为一个切实运作的法律冲突制度。
正如本律所此前在关于中国新供应链机制的客户快讯中所指出的,跨国公司正面临中国、美国、英国和欧盟法律框架相互重叠所带来的递增风险,这一局面可能会引发制裁、尽职调查和采购决策方面的“法律冲突”。这一最新进展证实,该冲突已不再是理论上的推测。目前,中国已落实其反制措施体系,不仅是为了表明其反对外国限制措施的立场,更是为了在现实中禁止有关方面对这些措施的遵守。
此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美国以五家中国炼油企业涉嫌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将这五家企业列入制裁名单。作为回应,中国禁止受中国管辖的各方承认或遵守这些制裁措施。该禁止令符合一种更广泛的趋势:今年 5 月,中国还针对欧盟的一项外国补贴调查动用了另一项反域外适用机制,这表明中国现在已准备好将这些工具付诸实践,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头层面。
对于在中国和西方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局面正变得日益严峻。遵守美国制裁或类似的外国措施可能会导致违反中国法律;而拒绝遵守则可能招致美国的处罚,包括与美国金融体系相关的限制措施。一家公司的跨境运营、融资、交易对手及内部决策结构越是相互融合,就越难以控制由此产生的风险。
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公共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并不能消除风险。中国的阻断框架虽可能带来行政风险,但是在中国当事方因另一方遵守被阻断的外国措施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该中国当事方可依据阻断框架向另一方提起索赔。由此,私人纠纷便可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执法机制,即使监管机构采取选择性执法也是如此。正如在其他《阻断法》的适用情境中所见,真正的压力点可能在于商业诉讼、合同纠纷以及集团内部冲突,而不仅仅是州政府的调查和处罚。
在此背景下,面临不同法律体系管辖风险的企业应立即着手采取以下措施。
- 巩固治理体系。在实际的法律冲突情境中,企业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能够同时满足所有相关法律体系的要求。相反,在业务线和实体层面,企业应确定哪些法律制度将适用于特定类别的决策,特别是在涉及美国制裁风险、对美元清算的依赖、中国市场准入或境内运营等因素导致风险状况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要想保持防御性的跨境立场,首先要建立一个周密的法律框架,以便在无法避免直接冲突时确定哪些义务应予以优先考虑。
- 在被纠纷控制之前,先控制住纠纷。由于这些冲突可能会直接转化为私人索赔,企业不应将纠纷视为合规决策的下游后果。企业应审查合同结构、管辖法律条款、争议解决机构、交易对手方分配以及内部审批流程,并预见到制裁相关的决定日后可能会遭到交易对手方、关联方或受损害的商业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在这种环境下,那些能够在冲突尚未明朗化之前就建立起争议管控机制的企业将占据最有利的地位。
- 在实体层面明确问责机制。当监管机构或诉讼当事人试图将一项涉及制裁的决策归因于更广泛的企业实体时,仅凭运营上的分离往往是不够的。因此,企业应明确哪些实体负责敏感交易,哪些决策者依据何种法律授权行事以及如何记录和管控这些决策。在跨境争议中,关键问题往往不仅在于作出了什么决定,还在于从法律上讲该决定是由谁作出的。明确划分职责有助于降低单项制裁应对措施演变为影响整个集团的责任事件的风险。
- 利用监管模糊性来影响结果。中国的阻断框架特意被设计得较为宽泛,这使得主管部门在措施的适用和执行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企业不应仅将这种模糊性视为不确定性的来源,而应将其视为一个机会,借此来尽早介入、测试解释边界和影响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方式——特别是在高风险或反复暴露于风险的情境中。因为在这些情况下,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场,而非法律条文本身。
中国颁布的首个阻断令证实,其反外国制裁机制已不再仅仅是更广泛的地缘政治背景的一部分。该法律体系现已正式生效,足以使跨国公司正面硬刚外国制裁预期。对于在中国有业务布局的企业而言,挑战已不再仅仅是如何监控不断变化的风险格局,而是如何在各司法管辖区内采取并捍卫在法律上存在风险的立场,以免这些立场演变为监管、商业或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