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数字风险及声誉损害的新前沿挑战

随着数字平台、存量网络内容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加快虚假言论的传播速度并延长相关内容的留存时间,发起名誉攻击的门槛不断降低,而遏制此类攻击的难度也在持续加大。有害信息日益跨境扩散,还会被收录在各种广泛使用的数据集中。对此,须综合运用传统法律救济手段、数据保护工具与跨境维权方案,以确定不法行为者、控制损害范围并维护声誉。


2026 07 30

本文是高博金律师事务所一篇文章的内容摘要,该文章由 Polly Wilkins、Helena Shipman 和 Hashem Hijjawi 共同撰写,刊发于《钱伯斯法律指南》。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线上发布门槛低、存量网络内容随手可得,加上人工智能工具在信息溯源与传播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致使声誉攻击行为愈发容易实施。虚假、误导性言论极易炮制和快速扩散,还会被收录在各种广泛使用的数据集和搜索结果中,即便原始发布已过去很久,相关不实信息仍会反复出现。

应对这些快速演变的声誉攻击行为,需要依托成熟的法律手段,同时适配当下的新型网络环境。由此形成的法律现状是:传统救济手段依旧具备强大效力,但当事人需更有策略地加以运用,且往往需要搭配其他维权工具,例如数据保护相关法律以及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782 条开展跨境证据开示,方能高效应对各类声誉攻击行为。

  • 将数据保护法用作替代性维权路径:若网络上有不实个人信息被处理或反复传播并造成声誉损害,当事人可提起数据保护相关的维权主张。提起诽谤维权主张遇到程序障碍时,更正、删除信息等救济措施往往能起到良好效果。
  • 确定匿名攻击者:诺威奇制药令 (Norwich Pharmacal Orders) 等传统证据披露令仍是查明匿名信息发布者身份的核心手段,但它也存在一定局限,尤其是当涉及电子邮件服务商时。若平台或数据存储于英国境外,通常建议将此类工具与跨境证据开示手段配合使用。
  • 诽谤与重大损害认定标准:英国法院已明确:即便存在第三方发布的、与被诉内容相似或完全相同的信息,也不影响判断原告商誉是否遭受重大损害。这一点对于遭遇网络大规模转载(例如社交媒体散播)的原告而言尤为关键。
  • 运用跨境策略:声誉损害的范围极少局限于单一司法管辖区内,因此当事人在一地启动诉讼程序时,往往需要同步在境外提起平行诉讼,以此来获取证据并执行法院命令。

随着声誉攻击手段变得愈发错综复杂,相关风险持续升级。遏制不实负面舆论的难度不断加大,但下列各种法律工具能够帮助当事人降低损害、妥善应对相关风险:

  1. 监控数字及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来源。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一旦流入搜索引擎、生成式 AI 系统所使用的数据集,便会长期固化留存。持续监控开源网络素材、媒体报道及各类数据存储库,有助于在不实信息被大量复制传播前,及时发现并对其提出质疑。
  2. 搭配或取代诽谤诉讼,提起数据保护维权主张。若声誉损害源于网络上流转的不实个人信息,仅依靠诽谤诉讼维权效果有限,同步采取数据保护救济措施可提供更高效、长效的信息更正机制,对于收录于搜索结果、自动生成内容中的负面不实信息尤为适用。
  3. 提前规划,尽早确定匿名攻击者。兵贵神速。在案件初期便着手制定披露策略(含跨境证据开示备选路径),能够大幅提升在证据灭失、账号注销前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成功率。
  4. 提前规划,尽早确定匿名攻击者。兵贵神速。在案件初期便着手制定披露策略(含跨境证据开示备选路径),能够大幅提升在证据灭失、账号注销前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成功率。

声誉损害如今愈发泛滥,各种自动化系统可快速且低成本地操纵公众舆论。若要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则需要将传统法律工具与数据保护手段及跨境维权策略结合使用,进而控制损害范围并修复当事人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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