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之道:Farrington Yates 谈利用美国破产程序来进行跨国信息收集
2021 01 26
Publication: 《家庭财富报告》
可能令人感到惊讶的是,美国破产法律与涉及高净值人群 (HNWI) 的诉讼程序之间存在很大的重叠部分,但正如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 Farrington Yates 在《家庭财富报告》制作的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系列报导第十集(关于 HNWI 面临的全球挑战)中解释的那样,某些可用工具的作用十分强大。
美国破产程序共分为三个类型:适用于清算的第 7 章破产程序、适用于重组的第 11 章破产程序以及适用于境外承认的第 15 章破产程序。Yates 先生主办复杂的跨国破产事务,他指出,这三类破产程序都有广泛的证据开示工具可供使用。这包括在债务人对涉及权利要求、财务状况或转让交易的信息进行宣誓之后,对信息进行检查。关于案件本身的纠纷可启用全部类型的美国证据开示工具,对于不遵循的人员,即使其身处美国境外,只要在美国有资产,法院也可以对其施以处罚。
通常而言,在美国有资产的债务人很可能申请第 15 章规定承认以获得资产保护,但此举可使其受制于债权人有权采取的上述证据开示程序。债权人甚至可试图为债务人启动非自愿的破产程序,以实现上述目的。但是,总公司旗下设有独立实体的债务人可利用此等独立实体继续展开攻势,具体的做法是:为该实体申请自愿破产并取得证据开示工具,并以有利于自身的方式适用美国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