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并非唯一出路:特拉华州的替代性破产方法

随着诸多实体选择在特拉华州注册,该州已成为跨境破产纠纷的中心地点。许多当事方(尤其是美国境外的当事方)认为,《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的破产程序是实现其相关目标的最佳方式,但正如本事务所的破产与特拉华州团队的解释,其实还有更快捷、更具经济效益的替代方案。

2022 11 23

作为美国国内颇受欢迎的实体注册地点,特拉华州的备受青睐也使其成为高风险跨境破产纠纷的中心。当事方(尤其是美国境外的当事方)倾向于认为,《破产法》第 11 章项下的破产程序是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最快方式——然而,企业破产可能是一个漫长的、旷日持久的、不可预测的且代价高昂的过程。

以下给出了一份特拉华州替代性破产方法的简短清单,这些方法可能比破产程序更快捷,也更具经济效益。

特拉华州法院破产接管

这是指什么?当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时,此方法通常涉及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以受托人的身份,出于特定原因控制相关业务或资产,例如出于债权人的利益对相关业务进行运营或清算(仅为其中一个例子)。

优点: 

缺点: 

自愿解散和清盘

这是指什么?它是一种对实体进行停业清理和营业事务清盘的程序。该程序通常涉及 (i) 取得相关实体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批准,以及 (ii) 向特拉华州州务卿提交必要文件。

优点: 

缺点: 

出于债权人利益之转让(“ABC”)

这是指什么?它是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的一种将债务人资产转让给指定受让人(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受托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程序。之后,该指定受让人会出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资产清算(按优先次序)。

优点: 

•ABC 通常比破产程序更快捷,成本也更低,因为它是一种目的有限(仅作资产清算)的精简程序。

缺点: 

总而言之,特拉华州没有“万金油”式的破产方法,当事方应当选择适合其独特情况的方法。 


关于高博金律师事务所

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当之无愧地名列 AmLaw 前两百强,主要致力于争议和调查领域,所处理的事务通常涉及欺诈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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