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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博金律师事务所代表的胜诉债权人罕见地获得法院作出的驳回 Rolta 提请之《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的命令

2021 01 27

联邦破产法官驳回了 IT 跨国企业 Rolta India Ltd. 旗下子公司提请的《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认定这些子公司“不具备有效改组的实际能力”。

2021 年 1 月 26 日,美国阿拉巴马州北区地区法院的破产法官 Clifton R. Jessup, Jr. 批准了一项动议,驳回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客户 Pinpoint Multi-Strategy Master Fund、Value Partners Fixed Income SPC – Value Partners Credit Opportunities Fund SP 和 Value Partners Greater China High Yield Income Fund 提请的《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上述客户均持有 Rolta 发行的债券)。根据法院针对 Rolta 未偿还债券债务的行为作出的判决,Rolta 共欠这些客户 2 亿美元以上。 

除提交其他主张之外,胜诉债权人主张如下:Rolta 旗下子公司提请《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的时间,仅比纽约州法院规定的 Rolta 实体将所持库存现金和子公司股权移交至 Pinpoint 基金和 Value Partners 基金的截止日期提前两日,其提请案件的方式不符合诚信原则。债权人还存有一份内容充实的记录,证明债务人没有通过《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实现改组和复兴的合理机会。 

“鉴于《美国破产法》一般会向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因此《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案件难以驳回,此类案件被驳回的情况也十分罕见,”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 Daniel J. Saval 如是说。“对于法院能够认真考虑我们的主张,并最终认定这些案件不适用《美国破产法》第 11 章,我们倍感欣慰。”

除 Saval 之外,高博金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成员还包括 John Han、Donna Xu、Jef Klazen 和 Geoffrey J. Der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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